一般来说,在实行联邦体制的国家,联邦被认为只有宪法所明确赋予的权力。但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8项却规定:国会有权「为执行上述权力及宪法赋予和合众国政府或其他部门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制定所有必要与合适之法律」,这一「弹性条款」显然是有利于对于联邦权力的宽泛解释。因此,在实际中如何界定联邦权力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美国联邦政府于1816年成立第二美国银行,遭到一些州的反对,并且引起了五个州的歧视性征税。银行巴尔的摩的分支机构拒绝遵守州法的规定,被州法院处罚,并且该判决得到了州最高法院的维持。最终案件被以州法违宪为由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银行认为自身是国会适当行使上述「弹性条款」所授予权力之产物,反对者则认为联邦宪法并未规定此项权力。问题的关键落在如何解释「必要与合适」一词。
马歇尔大法官认为,「宪法被设计去经受漫长岁月的考验,因而必须适应人类事务的各种危难。假如要在所有未来时期去规定政府执行权力的手段,那就完全改变了这部文件的特性,并赋之以普通法典的性质。紧急情况至多只能被模糊预见,并只有在发生时才能被解决。」如果极为严格地解释国会所能采取的手段,「那就将剥夺立法机构的能力,以利用经验、运用理性并调节立法去适应形势。」由此,他给出了一个相对宽泛的解释,「所有合适的手段——只要清楚地适合目的,只要不受禁止、而是和宪法的文字与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宪的。」
但是截止到此时,真正的问题仍未得到讨论:如果国会有权授权成立美国银行,那么州议会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自主的征税?
马歇尔法官指出,「当宪法和跟据它所制定的法律与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之间存在抵触时,最高权力必须控制,而不能让位于在其之下的权力。既然国会创立和维持银行的权力…...已不再被认为有疑问,那么再显然不过,各州用以摧毁它的征税权力必须受到否定。」
对此,马里兰州辩护道,联邦应该「信任」州议会不会滥用其权力,其征税行为不一定会摧毁银行。
马歇尔反驳称,对州议会滥用权力的限制靠的是选民及其代表对立法者的影响,而联邦政府所采取的手段并非授权于特定州,而是所有州的人民,因此理论上仅仅应该服从所有人的政府。而如果对联邦的损害能给州带来利益,那么州的民主机制并不能够对此提供任何防范。因此「一州的人民不能授予扩展到合众国的主权。」
最终法院认为,马里兰州的行为不适当的影响了联邦机构的运作,因而必须撤销。但是最后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判定一州的行为是在侵犯「联邦利益」抑或是仅仅是在行使其自主的权力?
联邦法院对自己职能的界定是:只有在各州的行为产生「外部效应」,因而不能发挥有效的内部制衡而对州际贸易产生损害,联邦的干预才是必要的;只有国会未能在立法层面主动干预,联邦的司法干预才是必要的。由此,联邦法院发展出了「内部政治制衡原则」,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保护州际贸易时,法院应该信任并避免干预;而当其未能防止州政府侵犯州及贸易时,法院即可予以制止。后者常常体现在一州以损害洲际贸易为代价为州内贸易谋利,即「贸易保护主义」,此时州内选民并不承担其负担,因而民主机制往往容易失效。当内部制衡失效,则为了维护联邦利益,法院需要对于州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撤销其歧视性决定,以防止州内民主产生的「外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