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May 09, 2024

法律的宗教性与P人的自我救赎

注:“J”与“P”是MBTI16型人格中的两个性格特质:判断Judging和感受Perceiving。所谓“判断Judging”,就是总是预先“判断”怎么做,崇尚结果导向、不喜欢“意外惊喜”的人;所谓“感受Perceiving”,就是倾向于“感受”周围的信息,适应能力强,崇尚随机应变和自由自在的生活态度。在本文的语境中,J人擅长按计划行事,P人则随性而为。
法律是一套构建社会秩序的规则和程序。但法律秩序之基础在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观念、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受平等对待的愿望等。而这些基础的存在,则取决于人们对于某种终极性价值——正义的信仰。真正阻止犯罪的并非惩罚,而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植根于一种深刻的信念之中:法律不只是工具,它指向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在此意义上,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用理想制约现实,以应然决定实然,以此控制社会,但其目标并非仅仅依靠其存在实现,而更有赖于存在的法律契合社会成员的内心意识。只有当社会成员内心意识与法的精神契合,而由此自然生发出法的信仰时,社会才因法律而良好运转。法律本身蕴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某种信念和文化。在对于一种起源于宗教的终极性正义价值的信仰之中,民众才对法律产生归属感,并从内心生发崇敬,法律便得以落脚于社会之中,发挥其功效。
以上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书中写下的思想。此处介绍,却并非为了谈法律。作为一名典型P(随意)人,常常羡慕J(计划)人朋友的高效而难以模仿。碰巧昨晚看到刘煜喧律师在直播中谈到自己的时间管理时讲:“我的计划不能被打乱,比如说今晚要直播,只要我能喘气,就一定要直播。”这段话与法律的宗教性不谋而合:计划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计划是以理想制约现实,以应然决定实然,以此控制个人生活,但其目标并非仅仅依靠存在计划便可实现,而更有赖于其符合订立者的内心意识。计划代表一种信念,只有执行者以一种宗教般的热忱去信仰计划的不可变易性,从内心生发崇敬和归属,计划才得以落脚于生活之中,发挥其功效。
我想,或许生活的井井有条和高效仅仅是表面,对于计划的信仰才是其内核。
生活中并不多见千钧一发、非做不可的事。大多时候、大多事情,做亦可,不做亦可;此时做亦可,明日做亦可;如此做亦可,那样做亦可。因此,如果依靠先被逼迫后努力(或许可以名之“DDL人格”)而推进生活,就算不能说是易迷失的,至少也是不可持续的。更可行的方案是,依靠现在的认知,先选定并完成一些事情。在做的过程中,结合已有的成果与对于事情更深刻的理解、对未来更丰富的想象,补充、调试、完善。典型P人如我,时常在起步时因为看不到紧迫性而懈怠,忽视计划、放飞自我。梦醒时分,悔不当初,重新制定计划,又不可行。如此反复,一无所得。
法的核心在于其规范性,人也是一样。人永远无法以后果主义分析得出何为理想生活的答案,既如此,便不如以先验的角度理解生活“应当”何为:先写就契合自己内心精神的计划,而后以宗教信仰般的热忱坚定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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